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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2007-10-26 09:37:14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王优玲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项职能。

  草案增加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三)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进行了一审。

  草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律师工作满五年的;曾任审判员满五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劳动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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