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郭晓宇 因是否单独设立能源管理师专业技术职称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目前作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天上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审议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删去了有关“能源管理师”的规定。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开展能源管理师职业水平评价工作,鼓励用能单位聘用具有能源管理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专业人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能源管理涉及面广,与企业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都有紧密联系,实践中多是由熟悉相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及其用能特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能源管理的。另设能源管理师,并不一定适合企业节能管理的实际需要。国家发改委建议保留修订草案关于能源管理师的规定,理由是:实行能源管理师制度,有利于企业加强节能管理,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修订草案这一条中已经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至于是否单独设立能源管理师专业技术职称,考虑到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需要由国务院对科学合理地设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作通盘考虑,目前作出法律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据此,法律委建议删去这一款。
修订草案还作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法律委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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