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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有过错时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比例拟明确

2007-10-26 09:35:02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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