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法制与新闻
傅达林/文
日前,一则法院让群众集资的新闻让很多人“大跌眼镜”。据报道,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凡到法院打官司者,除了交纳“诉讼费”外,还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集资款”,否则不予立案。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集资,这对于中国老百姓而言原本并不稀奇,但稀奇的是,集资主体是法院,是以“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自居的国家审判机关,而且它将集资关卡设在了立案前,与公民的诉讼权利捆绑在一起。且不说刚刚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没有这样的收费项目,也不说国家曾三令五申禁止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光是私自限定公民诉权这一条,就足够让其陷入“违法”的不义境地。
在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里,让公民便捷无阻地接近正义,是司法机关运送正义的基本原则。倘若故意在公民接近正义的道路上布关设卡,形成种种阻力,这不仅影响到公民依法 维权的普适性和积极性,促使公民在寻求公力救济的路途上折返到私力救济的道路上,甚至容易因纠纷无法疏通、不满无处稀释而酿成社会冲突。司法倚仗的从来都是“逻辑的力量”,而非“力量的逻辑”,以公民诉权相威胁强行集资,就等于让原本谦和、中立、被动的司法权带上强悍的色彩,违背了法院自身的宪法定位。
如果仅仅就事论事向法院提出合法性质疑,显然是肤浅的。事件的背后,其实还反映出一些更值得关注的问题,那就是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对司法机关功能的误读。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在我国的语境里扮演的是一个复杂的角色,与法院原本的解决纠纷的职责相比,往往背负了太多的功能:比如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为地方发展提供支持。久而久之,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习惯了这样的做法,甚至开始主动做一些“分外之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此举便是明证。于是,无论从收费工作人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点贡献,有啥不可以的”的理所当然中,还是从其办公室主任“这还有什么问题吗”的惊讶里,我们都不难感觉到他们对集资行为“正义性”的深信不疑。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就是在这样的深信不疑中迷失了方向,偏离了自身的本职。然而在国家发展的大范畴里,更多的公民需要的是司法机关首先做好“本分之事”。尤其在民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在追求各司其职的法治秩序理想里,恪守而不是僭越自己的本职,才是公民最大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