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规定,除“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录用职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的,应按照有关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进行”外,其他“ 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非法收费的名目包括: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说明,此文已将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劳动争议列入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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