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等6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1、配偶一方已经下岗; 2、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 4、烈士遗属; 5、现役军人配偶; 6、残疾人。 上述人员已经下岗的,应优先帮助实现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