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培训,将发国家级资格证书,包推荐工作――”这些名不副实的招生广告从今起将受到严惩,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培训机构,不仅需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还将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招生广告需备案 新《通知》对广州市招生广告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广州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刊登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公共场所宣传栏目、网页宣传、影视媒体等)前,须携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招生广告简章、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招生广告备案表(含电子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备案手续即时办理。 使用他人形象须书面同意 根据规定,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内容要准确、真实,不能夸大其词,模糊概念,或运用误导性语言;使用有关机构和他人的名义、形象的,应提交当事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广告承诺应提交有效证明。其中,备案应在每次招生广告刊登之前,或刊登后1月内完成。广告备案情况纳入民办职业学校年审内容。已刊登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招生广告,须撤销和重新修改后,再办理刊登及备案手续,涂改后的广告不得发布,备案后的广告不得擅自修改。 广告不实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通知》同时规定,对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擅自更改备案招生广告内容,骗取钱财的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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