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智囊风云榜 首页 > 个人咨询 > 专利咨询 > 正文 返回 打印

说明书的撰写要求之“完整”的涵义

2007-09-07 09:42:38   报告业务: 010-65667912

所谓完整是指明书应当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技术内容。(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3)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对于克服了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惟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中国法律知识网www.law-info.cn)



/gerenzixun/zhuanlizixun/2007-09-07/731.html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 中国智囊风云榜版权所有 京ICP证 06054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