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权利生效的基本原则,经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自认定驰名之日起保护范围及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效力并不能当然溯及既往。 但是,权利人对于此前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主张权利,对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不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