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DP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GDP 是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GDP 核算有三种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生产法是从生产过程中创造的货物和服务价值中,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值的一种方法。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将国民经济各行业生产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产法国内生产总值。收入法是从生产过程形成收入的角度,对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国民经济各行业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国内生产总值。支出法是从生产活动成果最终使用的角度计算国内生产总值的一种方法。最终使用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三部分。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季度 GDP 是以生产法为基础核算的结果。
1.2 核算范围
1.2.1 生产范围
GDP 核算的生产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自有住房拥有者为自己最终消费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务,以及雇佣有酬家庭服务人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的生产。生产范围不包括没有报酬的家庭和个人服务、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野生的、未经培育的森林、野果或野浆果的自然生长,公海中鱼类数量的自然增长)等。
1.2.2 生产活动主体范围
GDP 生产活动主体范围包括了中国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所有常住单位。本报告中的季度 GDP 数据是由国家统计局负责核算的全国数据,未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地区生产总值数据。
1.3 核算单位
GDP 核算主要以法人单位作为核算单位,在核算中依据法人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将其划分到不同的行业,分别计算各个行业的增加值,再将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得到 GDP 。
1.4 核算频率
核算频率为季度。中国从 1992 年 1 季度开始到 2015 年 2 季度,采用累计核算方式核算季度 GDP ,即分别计算各年 1 季度, 1-2 季度, 1-3 季度和 1-4 季度的 GDP 数据, 1-4 季度 GDP 初步核算即为年度 GDP 初步核算。从 2015 年 3 季度开始改为分季核算方式,即分别计算各年 1 季度, 2 季度, 3 季度和 4 季度的 GDP 数据,累计数据通过当季数据相加得到。
从 2011 年 1 季度开始,国家统计局正式对外发布各季 GDP 环比增长速度。
1.5 法律依据和制度规定
GDP 核算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目前,中国 GDP 是按照《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002 )》( CSNA )的要求进行测算的,该体系采纳了联合国 1993 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SNA )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
GDP 环比增长速度是季度增加值与上一个季度增加值数据对比的结果。在测算时,须剔除季节性因素对时间序列的影响,利用国家统计局版季节调整软件( NBS-SA )对时间序列进行季节调整。 NBS-SA 是在目前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季节调整软件的基础上,考虑了中国特有的季节因素研制而成的。该软件添加了处理中国特有的季节因素的新模块,有效剔除了中国特有的季节因素,包括春节、端午、中秋等移动假日因素、周工作天数从原来的 6 天制到 5 天制转变的因素、假期变动及调休带来的变化因素等。
3. 季度 GDP 数据修订
3.1 修订的必要性
季度 GDP 初步核算对时效性要求很强,一般在季后 15 天左右公布,这时, GDP 核算所需要的基础资料不能全部获得,因此季度 GDP 初步核算利用专业统计进度资料和相关指标推算得到。之后,随着可以获得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加和完善,会利用更加完整的基础资料,例如,专业统计年报、行业财务资料和财政决算资料对 GDP 数据进行修订,使其更加准确地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3.2 修订程序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规定》,以及《关于我国 GDP 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规定,中国季度 GDP 核算分为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通常,年度 GDP 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后,要对季度数据进行修订,称为常规修订;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发现对 GDP 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而对年度 GDP 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后,也要对季度 GDP 历史数据进行相应修订,称为全面修订。
3.3 修订方法
3.3.1 当季数据的修订
中国目前对季度 GDP 数据修订的方法是比例衔接法,即利用年度基准值与年内四个季度汇总数的差率调整季度数据的方法。比例衔接法的基本做法是:首先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现价和不变价增加值分别进行衔接, GDP 和三次产业增加值是衔接后的行业增加值的加总。不变价 GDP 和不变价三次产业增加值的衔接方法与现价相同。
对于 GDP 核算所使用的各专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有关部门都会对其质量进行检验,确保数据合理反映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当 GDP 核算部门得到这些基础数据后,会再次对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确保这些数据符合 GDP 核算的概念和要求。
4.2 对核算方法的评估
在 GDP 核算中, GDP 核算部门会根据不断发展的中国经济实际情况,依据不断完善的国民经济核算标准,对中国的季度 GDP 核算方法进行修订,以确保核算方法的合理性。目前,正着手研究对《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002 )》进行修订。
4.3 对核算结果的评估
在得到季度 GDP 核算结果后,要对 GDP 各构成项目数据、 GDP 数据与相关专业、部门统计数据以及宏观数据的协调性进行检验,保证 GDP 数据和其他主要数据的相互协调和匹配。正在建立以国民经济核算为核心框架,对各专业和部门基础统计数据进行评估的制度。
4.4 数据的可比性
《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2002 )》采纳了联合国 1993 年《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SNA )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因而 GDP 数据具有国际可比性。
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对季度 GDP 历史数据进行了修订,因此 1992 年 1 季度以来的季度 GDP 时间序列具有可比性。
5. 季度 GDP 数据发布
5.1 发布时间
季度 GDP 初步核算数一般于季后 15 天左右完成;季度 GDP 初步核实数在年度 GDP 初步核实数发布后 45 天内完成;季度 GDP 最终核实数在年度 GDP 最终核实数发布后 45 天内完成。对于主要统计指标的发布,国家统计局会在年初发布的《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中说明发布日期, GDP 数据将按规定日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