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方面,“新宪法”将许多法律原则规定进来,如: 1 司法普遍适用,无论当事人地位如何; ②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③ 解决争议的替代形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都应促进争端解决机制为目的; ④ 司法裁决须经正当法律程序; ⑤ 遵从宪法的目的和原则。并且规定,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如果违背人权法案,是非正义或者非道德的,或者导致不正义或不道德以及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不得再使用。“新宪法”进一步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规定了人事、财政的保障制度。为确保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还设立了法官服务委员会。
此外,在国家与地方关系问题上,强调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为了提高地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好少数民族的利益,“新宪法”确立各级政府管理地方财政、地方自治的治理策略。在财政事务上,提出凡涉及财政的相关事务,必须有开放性和问责制,公共财政体制应促进社会公平。并强调 : 1 税收负担应地方与中央公平分担; ② 国家提高的税收收入应在中央与地方间公平共享; ③ 支出应促进国家的公平的发展,特别是边缘化的群体和地区。此外,还规定要实现代际公平,不但要考虑当代人,也要考虑后代人;公帑必须谨慎和负责任的使用;财务管理责任应落实,财政报告应清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