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和苏格兰本来是两个民族-国家,1707年双方正式合并,形成了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奠定了今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英国)的基础。英格兰和苏格兰合并后,两个民族携手并进,共同创建了英帝国,共同掀起了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工业革命,不仅对英国历史而且对世界历史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对于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这一重要历史事件,国外的研究已经相当多,主要可以分为两种观点: 传统的主流派观点认为,苏格兰的经济发展需要与英格兰的安全需要导致了两国的合并,而且这种合并是不可避免的; 另一种观点则否定英、苏合并的经济动机,强调英、苏合并完全是政治人物的政治动机和相伴随的政治腐败所导致的,认为英、苏合并是18世纪最大的“政治成就”。(注:参见P.W.J.Riley, �The Union of England and Scotland�,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78, p.339。)究竟应当如何看待这次合并?它对我们有什么样的启示呢?本文试图在回顾英、苏1707年合并历程的基础上,结合西方有关文献,对这些问题做些探讨。
1603年,苏格兰的詹姆士六世继承了英格兰王位,称詹姆士一世(1603―1625年在位。为了叙述方便,以下对斯图亚特王朝(注:斯图亚特(Stuart)家族在苏格兰(1371年起)和英格兰(1603―1649年、1660―1714年)建立的王朝。)诸王皆按英格兰王系称呼),英格兰和苏格兰两国共戴一主,从此翻开了英、苏关系史上新的一页。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的历程就是从斯图亚特王朝开始启动的。詹姆士一世一心想加强王权,他要做整个大不列颠的国王,面对两国在政治、宗教、法律、经济等方面各自保持独立的状况,“他想使两国完全联合,即同一个国王,同一部法律,同一个教会。詹姆士一世宣称:‘所有的习俗和法规都结合成一体就好像它们是一个头底下的躯体一样……如果我们要找出合并的原因的话,那就是合并能给全岛带来巨大的利益。’”(注:Esmond Wright, “In Defence of the United Kingdom”, in �Contemporary Review�, vol.274, Issue 1599, Apr.1999, p.182.)于是,他敦促两国展开关于合并的谈判。但英、苏两个民族-国家都缺乏合并的需求,英格兰人害怕苏格兰的经济竞争,也害怕合并后王权的扩张会破坏英格兰的国体。(注:参见Jr.Maurice Lee, “The Formation of the British State (Book Review)”, in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vol 94, Issue 4, Oct.1989, pp.1093-1094。)而“苏格兰人对进一步与英格兰合并缺少任何欲望,他们珍视自己显而易见的独立的标志: 宗教、王国的法律、以往的特权、政府、权力、尊严和自由。英格兰的商业竞争将毁灭苏格兰”。(注:P.W.J.Riley, �The Union of England and Scotland�, p.4.)由于遭到两方面的反对,此次合并谈判以失败而告终。
查理一世(1625―1649年在位)继承王位后,为了强化王权,他试图首先将英、苏两国人民的宗教信仰统一起来。他在苏格兰压制长老会教派,推行具有浓厚天主教性质的安立甘宗(Anglican Communion)新祈祷书。此举遭到苏格兰人的强烈反对,他们缔结苏格兰长老会誓约(National Covenant),坚守长老会教派的宗教原则,抵制新祈祷书的推行。双方矛盾激化,以致在1639―1641年爆发了“主教战争”(Bishop’s Wars),苏格兰人攻入英格兰北部。这次战争以查理一世的让步而结束,“国王同意收回对苏格兰契约和契约者们的定罪,从苏格兰撤走他的军队,交出爱丁堡城堡。作为交换,苏格兰人同意从英格兰召回他们的军队”。(注:Roger Locker, �The Tudor and Stuart Britain: 1471-1714�, Longman, 1964, p.416.)英、苏的宗教统一失败了。
但是,苏格兰人与国王的矛盾远未解决,他们认为除非在英格兰也建立起长老会教派,否则苏格兰不会有真正的安全。1643年,当英格兰的皮姆(注:皮姆(Pym), 清教徒,英国内战时期议会反对派的重要成员,曾推动通过了《权利请愿书》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在英格兰建立长老会并要求苏格兰支持的时候,苏格兰人答应了,三百余名来自英格兰、苏格兰的长期国会(注:查理一世为筹集经费于1640年11月召开的国会,因其存在13年之久,故名。)议员签订了“神圣盟约”(Solemn League and Covenant)。但是双方结盟的目的不同,对苏格兰人来说,“神圣盟约是创造一个长老会的英格兰的第一步; 但对文(Vane)爵士和长期国会的一些其他成员来说,它主要是一个军事联盟,对教义的分歧最好是避而不谈”。(注:Roger Locker, �The Tudor and Stuart Britain: 1471-1714�, p.417.)而且这个联盟的组织结构也是松散的,“从政治上说,这个合并是有缺陷的; 议会和行政分离,仅有的联系是两个王国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both Kingdoms); 军队有各自的指挥官,尽管英格兰财政部为两国军队供饷”。(注:I.Deane Jones, �The English Revolution 1603-1714�, William Heinemann Ltd., 1931, p.214.)因此,这个联盟从一开始就极不牢靠,双方可能会因为目标的不同而最终分道扬镳。
查理一世死后,苏格兰人怀着对王权的忠诚,宣布立其子为王,查理二世即位(1660―1685年在位。此为查理二世兼任英、苏两国国王的在位时间)。斯图亚特王朝在苏格兰的复辟使英格兰感到了威胁,1652年,克伦威尔(Oliver Cromwell)出兵征服了苏格兰,查理二世流亡海外。合并后的苏格兰可以和英格兰自由贸易,克伦威尔允许长老会教派自由存在,但同时也宣布允许其他教派存在。这次合并虽然使苏格兰逐渐繁荣起来,但苏格兰人更珍视他们的独立、自由,不甘于被征服的命运,“征服带来的合并仅仅能产生反作用”; 而英格兰商人也反对苏格兰人的商业竞争,英格兰议会把苏格兰从《航海法令》(�The Navigation Act�)中排除出去,从而破坏了经济联合,并且把苏格兰排除在《赔偿法》(�The Act of Indemnity�)的政治安排之外。(注:参见I.Deane Jones, �The English Revolution 1603-1714�, pp.217―218。)到1660年,随着英格兰军队从苏格兰的撤出和查理二世在英、苏两地的复辟,双方又恢复到克伦威尔强行实施合并前的状态。
斯图亚特王朝全面复辟后,英格兰和苏格兰继续共戴一主,复辟后的君主企图恢复对两国的专制统治,继续以宗教为手段来强化王权。查理二世在苏格兰打击长老会教派,恢复主教制度,对英、苏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苏格兰在政治上与英格兰是分离的,这样查理(二世)可以用其温顺的臣民来对抗其倔强的臣民”。(注:I.Deane Jones, �The English Revolution 1603-1714�, p.218.)詹姆士二世(1685―1688年在位)企图使英格兰和苏格兰统一在一个专制王权和天主教之下,但他的政策遭到了失败,英格兰通过“光荣革命”(注:1688年,英格兰议会中分别代表资产阶级、土地贵族及高级教士的利益的两个政党联合迎请詹姆士二世之婿、荷兰执政奥兰治亲王威廉三世出兵讨伐国王; 1689年,英格兰议会颁布《权力法案》(�Bill of Right�)。在此期间发生的一系列相关事件被称为“光荣革命”,又称“不流血革命”。)废黜了他。因此,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时期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合并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1689年,威廉三世(1689―1702在位)接受了苏格兰的《权利宣言》(Claim of Right)而登上了苏格兰王位,英格兰和苏格兰再次共戴一主,但由于《权利宣言》的存在,王权受到了很大限制,忠诚于王权的势力被铲除了,苏格兰议会有了创制法案、议事自由、不受任何传讯或干预等前所未有的权力,因此“苏格兰议会能够领导起对英格兰和王权的抵制,这是它以前从未做过的,并且事实上在立法合并(即1707年的合并――笔者注)以前一直这么做”。(注:George Clark, �The Later Stuarts: 1660-1714�, Oxford, The Clarendon Press, 1955, p.280.)为了避免英格兰与苏格兰两个王国之间发生冲突,威廉三世认识到了两个王国合并的重要性,但其统治期间发生的事件却严重恶化了两个王国的关系,使合并谈判无法进行。1692年,在镇压苏格兰高地人的叛乱中,威廉三世要求所有高地贵族向其宣誓效忠,格伦科(Glencoe)的麦克唐纳家族因为偶然原因耽误了宣誓的最后期限,威廉三世就怂恿坎贝尔家族的阿盖尔伯爵对麦克唐纳家族进行血腥的屠杀,即“格伦科屠杀”(Massacre of Glencoe),这一事件严重恶化了英、苏两个王国的关系。然而对英、苏关系影响更大的是达连(Darien)殖民事件。在威廉三世时期,继续推行《航海法令》,这一法令不允许苏格兰从事对英格兰殖民地的贸易,这严重打击了苏格兰的经济。17世纪末苏格兰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为了摆脱危机,苏格兰决定独立发展自己的海外贸易。“1693年,苏格兰议会通过法案,规定苏格兰商人可以建立贸易公司,与世界的任何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贸易,只要这些地方不和其国王处于战争状态即可。”(注:George Clark, �The Later Stuarts: 1660-1714�, p.282.)1695年,苏格兰建立了非洲和东西印度群岛贸易公司(The Company of Scotland Trading to Africa and the Indies),规定该公司拥有对亚洲和非洲的永久垄断贸易权、对美洲的31年垄断贸易权,以及在亚洲、非洲、美洲地区尚未被欧洲国家占领的地方建立殖民地的权力。苏格兰人对该公司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各阶级中有1300多人签名出资,为了投资他们中有些人倾其所有”。(注:同上,第283页。)该公司试图在达连地峡建立殖民地,但遭到失败,主要原因是西班牙的袭击和英格兰的袖手旁观。威廉三世鉴于当时英、西结盟反对法国和英格兰商人的压力(因为达连殖民计划损害了与之有关的英格兰商人的垄断利益)而指示达连附近的英格兰殖民当局不准援助苏格兰人。这使苏格兰蒙受了巨大的损失,而且影响面很大,“这些已经被募集上来的、对一个像苏格兰这样的穷国来说意味着一笔重大牺牲的财富,已经被毫无结果地浪费了。对他们的失败,苏格兰人完全归罪于英格兰”。(注:Roger Locker, �The Tudor and Stuart Britain: 1471-1714�, p.422.)达连事件激起了苏格兰强烈的反英情绪,促使苏格兰考虑与英格兰在政治上完全脱离。英格兰议会在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规定: 在威廉三世、安妮女王(1702―1714年在位)死后,英格兰王位由信奉新教的汉诺威王室继承。这样就剥夺了信奉天主教、亲法国的斯图亚特王室的继承权,避免了天主教复辟的危险。但是,苏格兰议会却宣布《王位继承法》不适用于苏格兰,这就使苏格兰在安妮女王死后有可能自己决定苏格兰王位的继承人,而且斯图亚特王室再度复辟的可能性极大,这样,英格兰北部边境的安全问题又被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在威廉三世时期,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合并无任何进展,反而加剧了苏格兰对英格兰的仇恨和独立倾向。
安妮女王继承王位后,苏格兰议会在1703年又通过了《和平与战争法》(�Act anent Peace and War�)。该法规定:“未来的君主(指安妮女王以后的君主――笔者注)不经过苏格兰各阶层的同意不得以苏格兰的名义宣布战争。……所有的条约都要得到苏格兰议会的同意。”(注:George Clark, �The Later Stuarts: 1660-1714�, p.286.)这意味着安妮女王死后苏格兰将收回外交决策权。而更严重的是同一年苏格兰颁布的《安全法》(�Act of Security�)规定:“安妮女王死后无子嗣,苏格兰各阶层将从苏格兰王室信奉新教的后代中指定一名继承人,但他和英格兰承认的王位继承人将不会是同一个人,除非他能保证苏格兰王位和王国的荣誉与权威,议会的自由和权力,国家的宗教、自由、贸易不受英格兰和任何外国的影响。”(注:同上,第287页。)这就意味着在安妮女王死后,英、苏两王国共戴一主的局面将结束,而走各自独立发展的道路。此时正值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时期(1701―1714年),英格兰与法国处于交战状态,亲法国的詹姆士二世党人在苏格兰的活动和昔日法国与苏格兰联盟复活的危险都是英格兰所不能容忍的。而且苏格兰人还是英格兰陆军的重要力量,英格兰必须依靠苏格兰人对外作战。因此,解决与苏格兰的关系问题已迫在眉睫。“1703年和1704年苏格兰议会的反英态度,进一步向英格兰的大臣们证实了他们已经感受到的而且将有更多的英格兰政治家会意识到的问题: 在安妮女王死后,一个独立的、詹姆士二世党人的、亲法国的苏格兰将会出现,而免除这一威胁的惟一选择就是合并。”(注:Barry Couart, �The Stuart Age: A History of England 1603-1714�, Longman, 1980, p.377.)
为了迫使苏格兰参加谈判,英格兰在1705年颁布了《外国人法》(�The Aliens Act�),该法规定:“在英格兰的苏格兰人应当被作为外国人来对待,苏格兰某些商品[向英格兰]的出口应当被禁止,直至苏格兰任命代表谈判合并事宜或接受汉诺威王室的继承权为止。”(注:G.Donaldson and R.Morpeth, �A Dictionary of Scottish History�, John Donald Publishers Ltd., 1977, p.6.)此法使苏格兰人认识到“分离政策的不良后果已经清楚地摆在了他们面前,同时也给了他们从该项政策中撤退的最后一次机会”。(注:George Clark, �The Later Stuarts: 1660-1714�, p.288.)其实,苏格兰人对独立将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是有清醒认识的:“一个独立的苏格兰不会必然导致詹姆士二世党人的复辟,但却有极大的可能性。最可能的结果会是内战――长老会教派的低地对詹姆士二世党人的高地。同时,苏格兰还将负有为支持‘亨利八世’对英格兰的王位要求而侵犯英格兰的责任。……可能有人会指出(事实上是由像笛福这样的合并的支持者们所指出的),如果与英格兰合并的话,苏格兰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会有更多的保障。”(注:Barry Coward, �The Stuart Age: England, 1603-1714�, Longman, 1994, pp.420-421.)最终,苏格兰议会同意谈判,而且决定谈判代表由女王任命。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因为女王和苏格兰的大臣们都支持合并,因此可以想象,女王派出的代表能够克服谈判中的困难而达成协议。
在谈判中,双方都做了让步并最终达成了合并协议。在经济上,英格兰对苏格兰做了很大的让步,“不列颠的贸易、航运以及海外商业都在共同的关税和国内税的框架内向苏格兰敞开。在苏格兰接受伦敦的税收规则和贸易规则的同时,英格兰人保证会在苏格兰征收更轻的税”。(注:Frank O’Gorman, �British Political and Social History 1688-1832�, Arnold Press, 1997, p.58.)同时,英格兰也给苏格兰大量的现金补偿,“一笔398085英镑的资金作为苏格兰要承担的国债份额的补偿由英格兰支付给苏格兰财政部。……其中219094英镑8先令7.5便士被用于补偿‘达连’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注:George Clark, �The Later Stuarts: 1660-1714�, pp.289-290.)
通过分析以上史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双方的共同需要导致了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合并,即合并是苏格兰的经济发展需要与英格兰的安全需要共同起作用的结果; 二是在合并的实现过程中,双方的政治精英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可以说合并是由他们一手操办的,是在他们的利益博弈中得以实现的,因此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合并不乏双方政治精英的政治动机。也就是说,英格兰与苏格兰的合并是双方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基于共同需要而逐步实现的,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这就保证了双方最终能以和平的方式来实现合并,也为合并后两个民族共同创造辉煌的历史打下了基础。从具体操作来看,合并又是由双方上层精英在相互的斗争与妥协中完成的,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只有他们才能克服双方合并过程中的障碍,使合并得以顺利实现。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充斥着政治动机和政治腐败, 赖利(P.W.J.Riley)就曾说过,英格兰人考虑的是,苏格兰议员的到来将对英国议会内原有党派力量的平衡产生何种影响,苏格兰人是只要有利于个人就会照英格兰人说的去做,反对或支持合并都只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合并是一种“政治成就”。(注:参见P.W.J.Riley, �The Union of England and Scotland�, introduction。)因此,前述国外关于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问题的两种观点都是有道理的,它们不仅不矛盾而且还是相互补充的,只是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已。英、苏双方对合并的共同需要是合并得以实现的基础,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而政治精英的具体操作又是合并得以实现的途径和保障,虽然在这次合并中伴随着两国之间和两国内部的政治腐败行为,但在当时双方的民主制度都不健全的情况下,这些政治腐败行为或许是使合并得以顺利实现的一种“有效”方式,只是这种行为只有在双方都有合并需要的基础上才能起作用,因为“在17世纪,更早的一些贿赂未遂的例子(像贡多马尔(注:贡多马尔(Gondomar),西班牙驻英国大使(1613―1618年和1620―1622年),他曾企图说服詹姆斯一世断绝同法国以及新教各国的往来。)在詹姆斯一世统治时期和路易十四在17世纪70年代所做的那样)表明,贿赂在影响其接受者的政治观点方面是一种无效的方式”。(注:Barry Couart, �The Stuart Age: A History of England 1603-1714�, p.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