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普遍看法,认为主体性原则是现代性的根本特性,比如,布鲁门伯(H. Blumenberg)认为,现代性的合法性是“自我认证” ,哈贝马斯(J. Habermas)把“主体性哲学”置于现代理性主义的核心 。实际上,“主体”的概念并非现代所独有,毋宁说,现代主体是对基督教主体的一种变革性的转换。被誉为近代(即英文的modern)哲学之父的笛卡儿(Descartes)以“我思故我在”(Cogitio, ergo sum)为哲学第一原则,奠定了主体性哲学的基础。但我们应该知道,《圣经》里有一句与之相对应的话,即,耶和华的宣称:“我是我所是”(Ego sum qui sum)(出埃及记3章14节)。现在的《圣经》中译本将这句话译作“我是自有永有”,或“我是自有者”,这里被译作“有”的Sum是拉丁文“是”动词esse的第一人称形式,而esse又来自希腊哲学的一个最重要概念toov。亚里士多德说,第一哲学或形而上学就是以此为研究对象的学问,希腊哲学又是基督教神学的重要思想来源。从早期教父开始的神学家都以“我是我所是”为最高原则,把万物的存在(ens)和本质(essentia)都归诸上帝的“我是”。基督教神学阐明的上帝是无所不包、无所不在的神圣主体形象,而个人主体的存在、本质和价值,只是神圣主体的馀晖在人的肉身上的折射,这也是基督教“光照”(illumination)之说的意义所在。